吉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01 19:07:37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作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出具如下说明:
一、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如下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本人与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情况自查报告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国清: 杨晨晖:
薛永恒: 韩建书:
吴永蒨:
202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