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5-04-01 18:04:03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68 号
──────────────────────── 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塞力医
疗,A 股证券代码:603716;
温 伟,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 政,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沈 燕,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 年 7 月 27 日,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暂时无法按期足额归还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
召开董事会会议及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
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归还 800 万元至募集资金账户,截至 2024 年 7 月 27 日,上述
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已届满,公司尚未将剩余未偿还的8,2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关于暂时无法按期归还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9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
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归还 1,600 万元
至募集资金账户,截至2024年8月29日,上述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已届满,公司尚未将剩余的 3.74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5 年 1 月 7 日,公司披露《关于暂时无法按期归还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8 日
召开董事会会议及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
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 2025 年 1 月 7 日,
上述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已届满,公司尚未将5,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根据相关公告,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归还 800 万元至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归还 3,000 万元至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截至2025年2月28日,累计未归还募集资金合计为 4.68 亿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将多笔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归还,且所涉金额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6.3.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温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王政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沈
燕作为公司财务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第一,公司无法按时归还募集资金主要为客观原因导致,近年受相关客观因素影响,公司下游客户应收账款回款期限大幅拉长,客观导致公司现金流较为紧张、融资能力恶化。
第二,公司正在通过优化资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营水平等改善经营现金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解决资金问题。目前已经筹措归还部分资金,并及时汇报披露相关事项进展,不存在违规的主观故意,请求减免处分。
时任财务总监沈燕还提出,未及时归还募集资金系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其任职时间较短,不应承担过重责任。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
第一,公司应当在考虑自身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情况下,全面审慎制定并实施募集资金临时补流方案。公司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方案时,公司下游客户已经出现回款延迟情形,公司现金流紧张等并非事前完全无法预计的突发情况。但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未能充分合理预计公司财务情况,未就按时归还募集资金作出妥善安排,且所涉金额较大,其提出现金流紧张、融资能力恶化等异议理由不能免除其违规责任。
第二,时任财务总监沈燕作为财务负责人,本案所涉募集资金的使用及逾期事项均在其任期内发生,其未能全面评估募集资金无法按时归还相关风险,未严格落实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管要求,入职时间较短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鉴于公司违规行为一定程度上系受到客观因素影响,并结合公司及责任人积极采取督促客户回款、处置资产等方式筹措资金,且已归还部分募集资金,对此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温伟、时任总经理王政、时任财务总监沈燕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