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31 20:22:20
证券代码:300238 证券简称:冠昊生物 公告编号:2025-016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14日发出《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年3月27日发出《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31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玉岩路1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31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上午9:15至2025年3月3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永明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4 人,代表股份3,293,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75,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6人,代表股份2,518,2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97%。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3人,代表股份3,278,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760,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6人,代表股份2,518,2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97%。
3、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关联股东北京世纪天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佑瑞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西藏金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东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686,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694%;反对55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246%;弃权4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6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671,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851%;反对55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20%;弃权4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9%。
(二)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关联股东北京世纪天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佑瑞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西藏金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东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691,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091%;反对5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667%;弃权5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676,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254%;反对5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434%;弃权5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王韶华、陈魏;
3、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