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3-31 18:23:45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进一
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公司应当以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聚焦主业,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公司稳健经营和内在价值持续提升。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
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切实、可持续地提升公司发展质量和内在价值,并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的目标,获得市场长期支持。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公司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依据市值管理的规律采用科学的、系统的方式进行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市值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得违背市值管理的内在逻辑;
(三)合规性原则:公司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科学制定市值管理工作方案,主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常态化原则:公司应以长期发展为导向,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持续性、常态化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具
体负责。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对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共同推动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
第六条 市值管理工作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在各项重大决策和具体工作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监督市值管理工作具体落实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应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相匹配;
(二)公司董事长领导市值管理工作,做好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的督促、执行工作;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市值管理日常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领导公司证券事务部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有效性、参与舆情管理工作;
(五)公司证券事务部应落实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具体工作,确保市场信息透明;定期监控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八条 做精做强主业
公司应聚焦主业,通过持续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确保公司在输变电、新能源、新材料、能源等领域的领先地位。公司通过加强技术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运营效率,发挥产业协同效应,不断增强盈利能力和市场影响力,从而有效提升市值管理水平。
第九条 践行 ESG 可持续发展
公司应建立健全科学规范、运作高效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积极引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坚持将 ESG理念融入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坚持环境友好、治理一流、科创引领、合作共赢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保障公司基业长青。
第十条 资本运作
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兼并收购业务、优化资产结构、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结合公司实际需求,积极灵活运用再融资策略,充实公司资本金,满足公司产业布局中大规模投资的资金需求,扩张公司业务,提升竞争力,增强创利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有效率地增长。
第十一条 长效激励机制
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相统一,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共同推动公司发展,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第十二条 稳定回报股东
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适当提升分红次数和比例,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
(一)通过召开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投资机构交流会等活动,积极与投资者沟通,保障投资者现场参与交流公司经营管理的机会;
(二)通过电话、接待来访等方式回复投资者的咨询;
(三)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组织机构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四)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公平、有效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持续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股份回购及股东增持
公司依法合规适时开展股份回购、股东增持、高管增持,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
第十六条 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 舆情与危机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舆情监测与危机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分析公司舆情
环境,及时发现市场和舆情关注热点,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进行监测,并根据自
身情况及行业水平设定合理的预警目标值,一旦触发预警值,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采取适当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危机处理及声誉维护程序,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
重组、被有关机关调查处罚、业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或预计危机可能出现时,启动危机处理程序,制定有效的危机应对方案,维护公司声誉和投资者信心。
第二十条 当出现重大危机事件时,公司按如下方案进行处理:
(一)公司及时向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法律事务部、风控合规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全面了解危机实际情况,收集并汇总形成书面处置建议上报董事长;
(三)董事会秘书视突发事件性质和公司授权处置程序,以现场会议、电话会议、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董事会通报情况;
(四)相关事件需要发布公告的,公司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进行信息披露,告知全体股东,取得股东的理解与支持;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法律事务部、宣传部门积极应对危机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关系,了解投资者和社会舆论的反应,全面跟踪事件动态,提出应对建议;
(六)公司及时将事件过程及对公司影响等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必要时召集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和公关顾问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借助第三方力量做出冷静、客观、公正的评论,正面引导舆论;
(七)公司做好危机处理的总结与善后工作,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有关情况;
(八)对于违规的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员工,公司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下跌或大幅下跌情形时,公司应当
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启动内部风险评估程序,证券事务部联合公司宣传部门、财务部、法律事务部、风控合规部等相关部门,对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通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电话会议等方式,说明公司对股价下跌原因的客观分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积极传递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信心;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的,公司进行自愿性披露,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
(四)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或高管增持股
份的措施以支撑股价;
(五)如情况严重,可考虑临时停牌,以防止恐慌性抛售。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1.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2.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3.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