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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信电子: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3-30 15:33:37

目 录

一、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第 1—2 页
二、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第 3—5 页
三、资质附件...... 第 6—10 页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天健审〔2025〕8-138 号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
电子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
债表,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核查了后附的弘信电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扣除情况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弘信电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弘信电子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弘信电子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弘信电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深证上〔2024〕398 号)规定编制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弘信电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
情况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的核查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弘信电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深证上〔2024〕398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弘信电子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仅为出具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仅为出具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
核查意见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仅为出具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
核查意见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完备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仅为出具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
核查意见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 弋守川是中国注册会计师 未经本人 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仅为出具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
核查意见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 程兰是中国注册会计师 未经 本人 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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