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2024年度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3-28 22:46:0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2024 年度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环保”、“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东江环保2024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广晟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
2、乙方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有权为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均为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甲方同意选择乙方作为为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之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等)提供金融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同意进行金融业务合作,乙方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等)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并且乙方不得干预甲方对其存款的资产管理权。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参考人民银行的基准存款利率以及至少不低于同期甲方可获得的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甲方提取存款时需按照乙方程序要求操作,在发出指令当天提取存款。
2、结算服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
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按照规定收取的结算费用,应不高于甲方可获得的中国国内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用标准。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信贷业务提供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应参考人民银行的基准信贷利率以及不高于甲方在中国国内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应不高于甲方在中国国内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同类服务费用水平。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或协议以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作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等值 5.5 亿元人民币;
2、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拟向乙方申请最高不超过 10 亿元人
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叁年。
(五)其他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服务内容的被服务方,包括甲方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等),本协议为框架协议,乙方为甲方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等)提供服务时,相关方应另行签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按照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 5.5 亿元,授信额度不超过 10
亿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广晟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
为 304,651,414.32 元,贷款余额为 561,235,000.00 元。
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的存款贷款业务均按照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执行,存款贷款业务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相关存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在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公司获取了广晟财务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并审阅了广晟财务公司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告,对广晟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
了评估,形成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的持续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意见如下:
广晟财务公司取得了合法有效的资质,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经营相适应的组织架构,雇用了符合要求并具备相应能力的各类专业人员,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规定。广晟财务公司运营正常,资金较为充裕,内控健全,资产质量良好,资本充足率较高,拨备充足,与其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交易限额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自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双方严格履行协议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2024 年度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兴德 罗 立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