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格米特: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5-03-28 21:42:08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回报股东意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实行持续、稳定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的长远利益及稳健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4、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
5、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
4、现金分红比例
(1)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股票分红的条件
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为: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用,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6、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热线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修改
1、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经由董事会详细论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监事会发表意见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3、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有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4、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5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