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俞胜法)
公告时间:2025-03-28 20:41:57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俞胜法)
本人作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职期间严格遵循《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恪守忠实勤勉义务,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议案,有效增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全体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发挥了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应有的作用。同时,公司对于独立董事的工作也给予了大力支持,无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现将本人 2024 年度述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俞胜法,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 年 4 月出生,研究生学
历,高级会计师。本人于 1982 年 8 月至 1995 年 12 月任浙江银行学校(现浙江
金融职业学院)教师;1996 年 1 月至 2013 年 7 月历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
划财务部总经理、副行长、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等职;2013 年 8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书记;2014 年 2 月至 2016 年 12
月历任蚂蚁集团副总裁、浙江网商银行行长兼执行董事;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8 月任蚂蚁集团副总裁、首席风险官等职。现任杭州硅谷真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林证券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本人于 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对自身独立性进行了自查,并签署了《独立董事 2024 年度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董事会评估,本人 2024 年度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不存在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9 次、股东大会 2 次,本人均按时出席
全部会议,未发生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形,亦不存在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况。
针对各次会议议案,本人通过研读会议材料、调研行业动态、核查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等方式,全面掌握议案背景、核心内容及潜在风险,为科学决策奠定基础。在会议审议过程中,本人认真听取管理层汇报及专业机构意见,结合专业经验对议案关键问题进行质询与讨论,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明确意见并依法行使表决权,所有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会后,本人通过与管理层定期沟通、关注财务及合规风险提示等方式,持续跟踪决议执行情况,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及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
2024 年本人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 实际出
独立董事 应出席 现场 通讯方 委托 是否连续两 应出席 席股东
缺席
姓 名 董事会 出席 式出席 出席 次未亲自出 股东大 大会次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席会议 会次数 数
俞胜法 9 2 7 0 0 否 2 2
2024 年度,本人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所有议案无异议,均投“赞成”票。公
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未发现侵犯公司或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规划与 ESG 委
员会委员、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2024 年参加审计与
关联交易委员会会议 8 次、战略规划与 ESG 委员会会议 1 次、薪酬与提名委员
会会议 7 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 1 次,共计参加 17 次专门委员会会议。
相关议案均基于独立专业判断审慎表决,未提出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不存在因信息不完整或履职障碍导致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所有议案均获表决通过。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 次,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各项沟通会议,对重大决策事项独立发表专业意见,相关表决意见均基于专业判断作出。日常履职过程中,通过定期审阅财务报告、内控评价报告及重大事项议案,结合行业研究报告与舆情信息,动态把握公司经营状况、内部控制状况;通过多种渠道与董事长、管理层保持日常联系,并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询问沟通等方式,深入了解公司各项重大事项进展、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等;多次深入参与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内部讨论,保持与中介机构的紧密联系,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发现的治理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作为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充分沟通。在年度审计工作启动前,就审计计划进行审前沟通,确认工作方案及时间节点;审计实施阶段,本人多次参与重点事项专项沟通会议,持续督导重大会计处理规范及信息披露时效性;在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完成后,严格履行报告复核程序并听取审计团队专项汇报。
针对公司 2024 年 9 月改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年
度审计机构事项,本人于公司聘任后及时组织现场工作会议,就 2024 年度审计计划开展专项研讨,重点围绕重点审计领域及关键审计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 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关注公司舆情信息、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东的诉求和建议,积极履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职责,监督公司提高治理水平。重点关注公司关联交易、股东分红等重大事项,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现公司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现场工作情况
2024 年度,本人累计开展独立董事现场工作 16.5 天。履职期间严格履行勤
勉义务,落实监督职责。除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还通过现场考察、视频、微信等渠道,听取公司有
关经营管理、合规风控、财务管理等方面情况的汇报,充分关注公司经营管理动态和重大事项进展,深入参与讨论,给予合理意见,及时、全面掌握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情况,提出改进要求,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履职能力提升情况
本人在 2024 年参加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西藏证监局以及公司组织的多项专业培训,包括《公司法最新修订对上市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等影响实务分享》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报告》等专题课程。通过参与这些培训,我深入学习了最新的法律法规变动,以及这些变化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运营规范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具体影响。此外,本人还对新《公司法》进行了重点研究,目的是准确理解法律的精髓,以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七)其他情况
2024 年度,本人没有发生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等。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未为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未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本人保守商业秘密,不存在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
三、2024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 年 4 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议案中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仔细评估,认为所有交易均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且定价合理、依据充分,能够客观反映交易的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在表决过程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均依法回避,确保了决策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定期报告相关披露情况
2024 年度,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了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公告。本人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信息披露事项,认为公
司能够按照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各项重大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确保投资者及时、全面了解公司的重大事项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三)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人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3 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该利润分配方案,并于 2024 年 6 月实施完毕。
(四)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审计需求以及审计费用等情况,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相关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全程参与了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招投标会议,招投标小组通过资质审查、报价比对和服务方案评分等维度,对备选事务所开展综合评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评优先中标机构。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同意聘请其作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聘任秦湘、蒋健、姚松涛、曾君为公司执委会委员的议案;聘任梁仁栋为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执委会委员的议案;聘任秦湘为首席执行官的议案;聘任卢小方为财务总监兼执委会委员的议案,以及提名肖祖发、朱宏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人认真审阅相关人员个人简历,未发现前述人员存在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证券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提名及聘任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上述议案均表示同意。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认真履职,考核和薪酬情况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七)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