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装备: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洪川)
公告时间:2025-03-28 19:38:51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刘洪川)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义务,及时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会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刘洪川,男,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哈佛大学法学硕士,中国律师及美国纽约州律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南京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执委合伙人。历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英国高伟绅(Clifford Chance)伦敦、香港办公室访问律师,美国世达法律事务所(Skadden,Arps)律师,北京怡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兼任三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智造 300446)、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新兴装备 002933)、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强科技 688151);兼任一家上市公司的外部董事: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锂科技(873906)。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在任职期间,如发生影响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的事项,本人将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董事会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参
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次数 加会议
8 3 5 0 0 否
2024 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4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 4 次
股东大会,其中 1 次为现场出席。
2024 年度,本人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出席了任职期间的所有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议案,并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本人运用自身的知识背景,就相关事项积极发表专业意见,并与公司其他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及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维护了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4 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经审慎思考,本人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4 年,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要求,积极履行作为委员的相应职责,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健全内控管理。
1、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期内共计召开 2 次会议,本人作为主任委员组织召开 2 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事项方案进行了审议,并对薪酬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期内共计召开 7 次会议,本人作为委员参加 7 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就财务报告、选聘审计机构、内审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等事项进行审议,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 年,本人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履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就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有效性等进行了探讨和交流,及时了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进展,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认真履行职责,关注公司经营情况
2024 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为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本人认真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职权并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关注信息披露,持续监督核查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督促公司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切实维护了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推进投资者关系建设,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沟通,让公司了解广大中小股东的要求,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
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本人通过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加深了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4、尽职做好年报披露工作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计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向公司管理层了解主要经营情况和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经营状况予以关注,并与审计会计师面对面沟通审计情况,积极配合董事会审议公司年度报告,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年报。
5、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 年,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回应中小股东关切,提升公司透明度。
(六)现场工作情况
2024 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会议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到公司现场考察,了解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关注公司法务管理工作的主要情况,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时刻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运营动态,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对于本人履行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没有妨碍独立性的情况发生。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详细汇报了公司 2024 年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募集资金管理等情况,及时提供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积极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促进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2024 年除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外,本人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实际治理状况与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差异。本人对公司 2024 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024 年,公司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 年第
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其中《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已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经综合考虑公司现有业务状况、发展需求及整体审计工作需要,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
会〔2023〕4 号)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对拟聘任的 2024 年度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质、独立性、从业人员信息、业务经验、诚信状况及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调研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且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影响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满
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该议案已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绩效年薪的议案》,其中《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已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四)2024 年公司未涉及的事项
2024 年度,公司不涉及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关注公司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