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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意信息: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28 19:31:50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采用累积投票方式,本次会议审议的
全部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刘国华先生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3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15:30
(六)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萃智路一号车创置业广场 1
栋公司研发总部 20 楼大会议室
(七)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八)股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21 日(星期五)
(九)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相关议
案的公告全文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0人,代表股份数46,197,004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53%(截至股权登记日,
公司总股本为410,124,969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
6,493,039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403,631,930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198人,代表股份数
12,298,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70%。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表决情况:
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33,898,24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83%。其中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数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7 人,代表股份数 12,298,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0470%。其中中小投资者 197 人,代表股份数 12,298,76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70%。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魏萌律师、魏婉琪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张成康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2,271,45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总数的91.5026%,当选。
其中,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的选举票数为8,373,315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总数的68.0820%。
1.02、选举刘伟超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2,296,74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总数的91.5573%,当选。
其中,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的选举票数为8,398,601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总数的68.2876%。
1.03、选举刘国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2,271,35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总数的91.5024%,当选。
其中,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的选举票数为8,373,211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总数的68.0812%。
1.04、选举赵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2,270,349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总数的91.5002%,当选。
其中,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的选举票数为8,372,209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总数的68.0730%。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张振刚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3,802,349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总数的94.8164%,当选。
其中,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的选举票数为9,904,209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总数的80.5295%。
2.02、选举韩玲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3,817,64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总数的94.8495%,当选。

其中,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的选举票数为9,919,506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总数的80.6538%。
2.03、选举江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3,802,34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总数的94.8164%,当选。
其中,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的选举票数为9,904,206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总数的80.5294%。
(三)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赞成票12,086,8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58%;
反对票177,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1%;弃权票34,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1%。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包
括代理人)共198人,代表股份数12,298,864股。其中赞成票12,086,804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58%;反对票177,36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1%;弃权票34,7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1%。
(四)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45,994,9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6%;
反对票167,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3%;弃权票34,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包
括代理人)共198人,代表股份数12,298,864股。其中赞成票12,096,804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71%;反对票167,36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8%;弃权票34,7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1%。

(五)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选举谢一丹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
职工代表监事林立岳、郭丽珊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赞成票46,040,5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3%;
反对票119,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6%;弃权票37,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包
括代理人)共198人,代表股份数12,298,864股。其中赞成票12,142,404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78%;反对票119,46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13%;弃权票37,0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8%。
(六)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45,997,5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2%;
反对票164,7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6%;弃权票34,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包
括代理人)共198人,代表股份数12,298,864股。其中赞成票12,099,404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82%;反对票164,76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96%;弃权票34,7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魏萌、魏婉琪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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