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银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3-28 19:31:42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建立本行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与目标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本行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
(一)促进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提高本行信息披露透明度,以改善本行治理;
(五)促进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六)充分考虑多元利益主体诉求,落实本行可持续发展的公司治理理念。
第三章 工作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等企业融资顾问,财经媒体与公关顾问,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包括本行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本行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本行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本行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本行的其他相关信息。
本行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本行可以通过本行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本行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本行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本行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本行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本行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本行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本行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本行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本行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本行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本行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本行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本行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本行。
第十一条 本行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本行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本行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本行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主办,各相关部门协助办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本行发言。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本行战略研讨、经营管理、预算编制等相关会议,了解本行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向本行有关机构问询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本行基本情况;
(二)熟悉本行财务、经营成果及风险控制管理等情况;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写作、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四条 本行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对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
关系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本行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本行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本行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各部门、各分支行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经营管理、
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十八条 本行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培训、突发事件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报告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九条 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本行应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建设工作。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制度、各类分析研究报告、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记录等相关内容的档案维护。
本行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如本办法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产生差异,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