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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刘淑英)

公告时间:2025-03-27 18:17:44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发挥独立董事独立性及专业优势,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刘淑英,女,1962 年出生,南昌市高层次 C 类人才,
国家、江西省人才库专家,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研发党委书记、整车工程研发院院长,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
2024 年 6 月 6 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并兼任公司
ESG 发展委员会副主任、独立审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诸如雇佣
关系、交易关系、亲属关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共召开了 5 次
董事会、2 次股东大会、2 次独立审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2 次提名委员会、0 次薪酬委员会、0 次 ESG 发展委员会、0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出席 出席 出席独 出席提 出席薪 出席 ESG 出席独立
董事 董事会 股东 立审核 名委员 酬委员 发展委 董事专门
姓名 次数 大会 委员会 会次数 会次数 员会次 会议次数
次数 次数 数
刘淑 5 2 2 2 0 0 0

本人对公司提交至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案均认真审议,对相关议案审慎严谨地行使了表决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了公司规范运作及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本人认为,公司各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到位,表决前所需表决事项均做到先知晓后表决,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议事公开、透明和严谨,故对各议案未提出异议,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现场考察情况
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
实地考察,作为公司新就任的独董,积极向公司管理层及工作人员了解公司相关情况,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及内部风险控制状况,多次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媒体刊载的相关报道,关注及提醒公司应对处理恒邦股份同业竞争事宜,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
(三)上市公司配合情况
在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积极支持,与本人保持了定期沟通,使本人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并获取独立判断的资料。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履职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公司组织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管要求”主题培训,进一步提升本人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 年度,本人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
董事提名及高管聘任的情况、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调查,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对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的汇报,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的经营风险,对董事会科学决策和公司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董事提名及高管聘任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喻旻昕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喻旻昕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喻旻昕先生的董事、财务总监候选人资格及聘任程序进行了核查,认为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2024 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
严格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本人认为,公司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并进行监督核查,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听取了法务风控部关于风险控制工作的汇报,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程序、形式内容都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现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本人始终保持客观、审慎、
勤勉的工作态度,在公司信息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与投资者密切相关的事项上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2025 年,本人将会加强学习《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相关规定,持续保持与公司的沟通交流,深入了解生产经营等情况,充分发挥自身专业能力,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高质量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签署人:
刘淑英
2025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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