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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3-27 18:03:0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化纤、公司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新乡化纤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新乡化纤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白鹭纤维有限公司、新乡市星鹭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兴鹭水务有限公司、新疆天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乡菌草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新乡白鹭化纤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00%。
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发展战略、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财务报告、重大投资、信息披露。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以 2024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基准,确定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错报(包括漏报)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
(1)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利润总额指标衡量。
重大缺陷:大于 700 万元
重要缺陷:大于 350 万元但小于等于 700 万元
一般缺陷:小于等于 350 万元。
(2)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所有者权益指标衡量。
重大缺陷:大于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1%
重要缺陷:大于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5%但小于等于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1%
一般缺陷:小于等于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
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一般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重要缺陷。
(3)财务报告一般缺陷的迹象包括: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小额错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以缺陷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绝对金额或潜在负面影响等因素确定定量标准:
(1)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利润总额指标衡量。
重大缺陷:大于 700 万元
重要缺陷:大于 350 万元但小于等于 700 万元
一般缺陷:小于等于 350 万元。
(2)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所有者权益指标衡量。
重大缺陷:大于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1%
重要缺陷:大于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5%但小于等于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1%
一般缺陷:小于等于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5%。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缺乏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较严重;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重要业务缺乏
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2)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决策程序导致一般失误;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形成较大损失;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3)一般缺陷的迹象包括:决策程序效率不高;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存在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关于内部控制的其他说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深
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显示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募集资金到位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并认识到上述事项所涉内部管控在有效执行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拟提升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增强合规意识,将进一步优化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加强公司日常管理运作权责考核机制,持续提升信息披露业务复审执行力度,加大审计部门对公司经营及内控关键环节的监察职能,严格规范履职审查及报审程序,确保公司日常管理流线性程序更科学化、合理化及规范化有效运作。除该情况以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其他违反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指派担任新乡化纤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采取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查阅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以及内部审计资料等;与新乡化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部、审计部、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交流;审阅公司出具的《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通过对新乡化纤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新乡化纤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基本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出具的《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协 杨惠元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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