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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雁吉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监管工作函相关事项的会计师意见[XYZH/2025SZAA4F0045]

公告时间:2025-03-25 18:42:43

关于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
的监管工作函中就相关事项会计师发表意见
XYZH/2025SZAA4F004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5】0081 号)的要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我们)对工作函中提到的需要年审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问题一
一、关于营业收入。业绩预告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约3.6亿元,但未披露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1)扣除主营业务无关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报告期内开展的业务逐条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有关规定,说明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应扣除未扣除的情形。
一、公司回复:
结合公司财务部门自结报表数据,为了确保公司营业收入确认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司对报告期内开展的业务逐条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有关规定进行核实,2024 年度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金额为 2,843.38 万元,营业收入扣除后的金额为 33,785.27 万元。
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本年度 具体扣除情况
营业收入金额 36,628.65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2,843.38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7.76%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项目 本年度 具体扣除情况
1. 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 1,027.79 租赁收入等
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
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2. 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
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
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 不涉及
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
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3. 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 不涉及
产生的收入。
4. 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 不涉及
产生的收入。
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 不涉及
收入。
天然气销售业务收入
6. 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 1,815.59 1,091.45 万元及汰极
的收入。 涂层阳极板加工收入
724.14 万元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2,843.38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1. 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 不涉及
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 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
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 不涉及
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3.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不涉及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 不涉及
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 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不涉及
6. 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 不涉及
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不涉及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33,785.27
公司营业收入扣除考虑了业务收入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是否无直接关系,或者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是否存在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相应扣除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有
关规定,公司未扣除的相关收入不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不存在应扣除收入未按规定扣除的情况。
2024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 36,628.65 万元。主要包括水力发电业务收入、地理信息
服务业务收入、沼气发电及天然气提纯、销售业务收入和汰极涂层阳极板加工业务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收入等。
水力发电业务收入确认方式为本公司所生产的电力已经送入客户电网时,根据执行的上网电价确认电力产品销售收入。2024 年水力发电业务收入为 22,414.53 万元。
地理信息服务业是根据测绘勘察等专业技术服务的业务特点,公司采取终验法确认收入,即在向客户提交成果并经客户验收,同时满足了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2024 年地理信息服务收入为 9,166.73 万元。
沼气发电及天然气提纯、销售业务系公司 2024 年通过非同一控制下收购上海笙银企
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上海沼鑫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沼鑫环保”)产生的业务。沼气发电业务收入在沼鑫环保所生产的电力已经送入客户并经双方在抄表单上签字后确认收入,天然气提纯、销售业务收入在沼鑫环保的天然气配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并经双方在结算单据签字后确认收入。报告期内实现沼气发电及天然气提纯、销售业务3,295.46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业务类型 沼气发电 天然气提纯、掺混销 天然气保供销售业务
售收入
业务收入(万元) 205.13 1,998.88 1,091.45
其中的天然气保供销售业务是因与客户有销售量的约定在生产设备维护或沼气受自然环境影响无法利用而外采保供应的,公司认为此项业务是受客观情况的影响下为确保客户的供应量而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公司后续的经营战略,属于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有关规定,将天然气保供销售业务产生的营业收入 1,091.45 万元从营业收入中扣除。
沼气发电业务实现收入 205.13 万元。天然气提纯、掺混销售业务实现收入 1,998.88
万元,该业务模式在并购前期已经形成并已有天然气提纯、掺混营业收入的账载记录,该项业务属于绿色能源行业,符合公司的中长期战略规划。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九条及应用指南的规定,“从合同开始日,企业
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根据沼鑫环保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沼鑫环保销售的天然气品质需达到国家一类或二类天然气标准。因沼鑫环保沼气提纯所生产的生物质天然气
存在热值偏低且不稳定的特点,因此需要外购高热值的天然气进行掺混以达到客户用气要求,其中:城市管网用户需要达到国家天然气一类气标准,部分工业用户需要达到国家天然气二类气标准。沼鑫环保根据沼气提纯所生产的生物质天然气品质按照本公司掺混生产流程与外购高热值天然气进行掺混,掺混后的天然气才能满足客户合同约定的用气要求,沼鑫环保对掺混后的天然气品质负责。沼鑫环保提供的掺混后的天然气系合同约定的可明确区分的产品,系合同的单项履约义务。
外购的高热值天然气为液态天然气,沼鑫环保承担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将外购的高热值天然气运送至客户的储备罐,并通过专业的卸货装置将高热值天然气注入储备罐中。同时,由于沼鑫环保需对掺混后的天然气质量负责,因此沼鑫环保会在运送沼气提纯所生产的生物质天然气至客户时,会安排公司技术人员前往客户现场指导,按照既定的掺混比例将储备罐中的高热值天然气输送至气化装置中进行气化处理,气化后的高热值天然气在客户的管道中与沼气提纯所生产的生物质天然气自然混合后可达到合同约定的气质标准。沼鑫环保不定期抽取掺混后的天然气样本,送往第三方检测中心进行检测,以验证天然气是否达到国家天然气一类气或二类气标准,并将检测结果提交给客户。
天然气掺混业务模式在被梅雁吉祥并购前已经形成且具有持续稳定性,与前两年相比金额偏大的主要原因为:1)2024 年前后所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条款不同。沼鑫环保客户销售合同签订(期间)一般是一年一签。因 2024 年沼鑫环保的下游终端用户嘉兴管网发生过一起天然气质量问题,客户反映天然气质量不稳定,燃烧值未能达标,因此,2024 年在签订新的合同时,客户要求沼鑫环保供应的天然气需要达到国家天然气一类气标准(并购前所签订的合同没有明确天然气质量要求)。2)并购前后的业务模式未发生实质变化,只是合同中的与天然气质量相关条款有所变化,整个业务均围绕客户对天然气质量的要求而提供相应的产品。并购前对部分客户未有天然气质量要求的沼鑫环保只负责供应提纯的天然气,对个别客户有天然气质量要求的沼鑫环保提供掺混后的天然气。2024 年因发生过天然气质量问题,为更好的界定双方责任,部分大客户要求由沼鑫环保自行对外采购高热值天然气进行掺混,并对最终供应的天然气质量负责。
天然气保供业务与掺混业务具有实质上不同,保供业务是在公司自身无法生产天然气时单纯的对外采购天然气进行销售的业务,是为了满足客户一定量的天然气需求和稳定客户关系而采取的临时举措,不具备持续性。
天然气掺混业务不是新增业务,该项业务在并入上市公司之前已经存在并持续。天然气掺混业务也并非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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