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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森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3月)

公告时间:2025-03-25 16:41:34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
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三)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增资、并购、重组等重要活动;
(五)股份回购方案;
(六)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七)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其他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六)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作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即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方式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法规的要
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深交所备案。涉及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董事会办公室: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完毕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送《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示函》(附件3),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应负有和遵守的保密义务及违背保密义务所应追究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
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长审核,并按照规定向深交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云南证监局或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
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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