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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铝时代: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公告时间:2025-03-21 20:43:46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东莞市宏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电
子”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并作出如下说明: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显示器支架、精密转轴产品等精密结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该等细分领域的领军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标的公
司坚持自主研发及生产符合人体工学的显示器支架,产品拥有多项优异性能,
性能指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同时凭借在精密冲压技术领域多年的深耕,系国
内极少数获得北美某全球知名电子企业一级供应商认证的企业。同时,标的公
司能够依据终端品牌客户的想法、终端使用者的改进建议等,利用专业的研发
团队与优秀设计理念,根据下游市场的需求变动趋势和产品技术趋势进行前瞻
式产品研发,并通过自主设计模具,自主打样,最终将“初步结构”形成实际
产品,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符合创业板定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制造业”的子项“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根据国
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的“C3989其他电子元件制造”,
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业类型。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与所属行业归类相匹配,不存在主要依赖国家限制产业开展业务的情形,标的公司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相关要求。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股票发行价格为52.16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和《重组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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