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重庆建工关于涉及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14 17:36:20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25-033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债券代码:254104 债券简称:24 渝建 01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诉讼案件的结案情况或审理进展,以及新增重大诉讼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重大诉讼案件的结案事项
(一)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烨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380.36 万元。本案经一审、二审后,七建公司申请再审未予受理,本案已结案。
(二)与陕西桂花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陕西桂花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花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交建公司”)诉至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925.50 万元。一审驳回桂花公司诉讼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判决驳回桂花公司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交建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已结案。
二、前期已披露的重大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渝盛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佳兆业一期)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铸公司”)、重庆渝盛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盛业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657.35 万元,一审判决鼎铸公司支付工程款 4,241.39 万元、保修金 401.72 万元及相关资金占用损失,三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渝盛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已生效,本案正在执行中。
(二)与重庆新申佳实业有限公司、申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新申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申佳公司”)、申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佳集团”)起诉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990.19 万元。一审判决新申佳公司支付工程款 4,230.48 万元及相关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 65.90 万元及相关资金占用利息,住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申佳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已生效,本案正在履行中。
(三)与贵阳中渝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阳中渝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渝公司”)诉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8,688.56 万元。因部分工程款金额已在另案生效判决中得到确认,本案变更后诉请金额降至 1,346.71 万元,其中返还履约保证金 220.00 万元,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 1,126.71万元。一审判决中渝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费。判决尚未生
效,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四)与重庆川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川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南公司”)、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渝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重庆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案涉金额约24,494.73 万元(后变更为 21,014.49 万元)。一审判决川南公司支付工程款 21,014.49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住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中渝公司、恒大重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已生效,本案正在执行中。
(五)与重庆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峰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651.71 万元。一审判决中峰公司支付工程款 3,554.78 万元及利
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100.00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四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书已生效,本案正在履行中。
(六)与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渝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1,832.97 万元。因起诉后三建公司已抵回部分资产并下账,本案变更后诉请金额降至 4,626.78 万元,其中支付工程款 3,618.21 万元、资金占用损失暂计 1,008.57 万元。一审判决恒渝公司支付工程款 3,618.21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暂计为 850.35 万元。判决尚未生效,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七)与重庆御宏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御
宏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宏辰公司”)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561.61 万元(后第一次变更为
12,667.82 万元,第二次变更为 12,566.82 万元)。一审判决御宏辰公司支付工程款 12,566.82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七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尚未生效,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八)与杨松经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因经营合同纠纷,将杨松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473.89 万元。一审判决杨松支付 2,891.61 万元及利息损失。判决已生效,本案正在执行中。
(九)与成都住总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成都住总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总骏洋公司”)诉至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937.50 万元(后变更为 8,377.20 万元)。一审判决住总骏洋公司支付工程款 7,181.92 万元及利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219.96 万元及利息,三建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本案正在执行中。
(十)与重庆佳源立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佳源立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立信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案涉金额 7,679.57 万元。一审判决佳源立信公司支付工程款5,392.29万元及其逾期支付违约金、未承兑商业汇票损失72.14万元,住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尚未生效,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十一)与重庆观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
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观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恒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986.17 万元(后变更为 11,987.42 万元)。一审判决观恒公司支付工程款 4,154.71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250.00 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工业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书已生效,本案正在执行中。
(十二)与绿地集团重庆申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地集团重庆置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绿地集团重庆申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公司”)、绿地集团重庆置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4,136.11 万元。一审判决申万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 2,516.87 万元及违约金暂计 165.21 万元,以及结算工程款(不含质保金)9,503.35 万元,十一建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尚未生效,本案正在上诉期中。
(十三)与新丰县丰江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新丰县丰江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至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113.34 万元。一审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判决尚未生效,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十四)与重庆永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永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德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5,677.99万元。一审判决永德公司支付工程款 16,752.26 万元及逾期利息、停
工经济补偿 1,500.00 万元,本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判决将一审法院判决永德公司支付停工经济补偿的判项撤销。判决已生效,本案正在履行中。
(十五)与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凉山发展公司”)诉至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1,775.85 万元。本案经一审后,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凉山发展公司支付工程款 6,258.69 万元、工程奖励56.50 万元,以及相应工程款利息。判决已生效,本案正在履行中。
(十六)与刘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兴(后因刘兴死亡,原告变更为刘兴的继承人金玉兰、刘泽阳、金泽楷、金泽同、朱秀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和交建公司诉至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合计 5,806.87万元。一审判决九建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 1,893.20 万元及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利息和工程款利息,刘兴返还工程款 651.55 万元及利息。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将一审判决刘兴返还的工程款改为 867.97 万元。重审二审撤销原判,改判九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及履约保证金利息合计 693.88 万元。判决已生效,本案正在履行中。
三、新增重大诉讼事项
(一)与重庆华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四面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承建的大四面山游客(中山)集散中心项目被拖欠工程款,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华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重庆市四面山旅游(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面山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合计 3,066.23 万元。请求判令(1)华信公司支付工程款 2,673.31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为 392.92 万元;(2)四面山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由二被告承担。截止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正在审理中。
(二)与四川产城融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因承建的渝城国际社区项目(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