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力复合: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2-13 18: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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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于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召开。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下午 15:00 如期在陕西省西安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西金路天力复合一楼大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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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2 月 10 日 15:00 至 2025
年 2 月 11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2,412,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4%。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上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审议《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4,180,852 股。
表决结果:同意 34,180,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后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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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