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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公告时间:2025-02-13 18:12:28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601997)
2025年2月26日

文件目录

会议议程 ...... I
会议须知 ...... II
议案 1 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聘请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1
议案 2 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的议案 ...... 2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5 年 2 月 26 日 上午 9:30
会议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 会展城 B 区金融商务
区东区 1-6 栋贵阳银行总行 401 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召 集 人:本行董事会
一、 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二、 审议议案
三、 提问交流
四、 宣布出席会议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五、 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六、 对议案投票表决
七、 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八、 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I

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本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表决权、发言权、质询权等权利。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权登记日(即 2025 年 2 月19 日)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份的 50%的股东,
其投票表决权将被限制;股权登记日(即 2025 年 2 月 19 日)在本行
授信逾期的股东,其投票表决权将被限制。
五、股东需要发言或提问的,需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股东发言或提问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股东)及持有股份数额。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相关,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 2 分钟。
II

六、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
七、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投票方法:每项议案逐项表决,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赞成”“反对”或“弃权”栏中选择其一划“√”,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视为“弃权”。网络投票方法: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一种,若同一表决权出现现场和网络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现场投票结果将与网络投票结果合计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告。
八、本次股东大会第 1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 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 1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九、本行董事会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本行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聘请 2025 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行自 2017 年起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2024 年已达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长连续聘用年限 8 年。本行通过招标方式拟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5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年度费用为 280 万元(其中包括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半年度审阅以及季度执行商定程序等费用为人民币 230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50 万元),该费用包括有关的税费以及差旅、办公、出差补贴等各项杂费。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6 日
会议议案二
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小型微型
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本行业务发展规划,为增加稳定的中长期负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业务发展,本行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100亿元(含100亿元)人民币的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小微金融债),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债券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债券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结合发行方式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一、相关支持政策
一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1.2018年6月,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从货币政策、监管考核、内部管理、财税激励、优化环境等方面提出23条短期精准发力、长期标本兼治的具体措施,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
2.2019年2月,原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从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公平精准有效开展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等8个方面,提出了23条细化措施。

3.2020年,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一定困难,多部门陆续出台《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123号)和《关于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0〕324号),通过多种措施给予小微企业金融支持。
4.2021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9号)发布,通知强调要围绕“两增”目标,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和信贷融资收费的规定,杜绝对小微企业违规收费行为。
5.2022年4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此类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同时,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
6.2023年4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42号),通知要求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重点围绕小微企业无贷户加大支持,扩大服务覆盖面。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增加信用贷款投放。
7.2023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意见要求支持小微经营主体可持续发
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符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和发展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建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专业化机制,加大对专精特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化制造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资金支持等。
8.2024年3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普惠信贷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4〕26号),要求实现2024年普惠信贷供给保量、稳价、优结构,更好满足小微企业、涉农经营主体及重点帮扶群体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一是保持信贷支持力度;二是稳定信贷价格;三是改善信贷供给结构。
二、发行必要性分析
(一)贯彻国家政策,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活跃市场、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行发行小微金融债,既符合国家战略部署要求和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安排,也符合本行服务中小企业和广大市民的发展定位,有利于支持本行小微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目前,小微企业是本行主要的贷款客户群,贷款余额及贷款户数占比均处于较高水平。发行小微金融债将有利于支持本行的小微企业业务加速发展。
(二)有利于改善本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流动性调控能力
本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募集中长期稳定的资金,有利于提高本行核心负债比例,改善本行资产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增强经营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提高流动性调控能力。
(三)有利于补充中长期负债,优化负债结构

发行金融债不但能够改善本行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状况,降低资金成本,还使本行顺应金融市场融资的发展趋势,逐步建立并完善长期稳定的市场化主动负债融资渠道。
(四)有利于本行降低资金成本
通过合理安排,灵活掌握发行时机,金融债券的市场化发行将使本行募集到低成本资金,有利于提升本行整体收益水平,更好地落实国家关于金融机构减费让利相关政策。
(五)有利于提升本行品牌形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通过金融债的发行,本行可以接触广泛的投资者群体,为在国内货币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进一步的发展奠定坚实客群基础,对本行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小微金融债也将补充银行间市场中小微专项金融债券产品存量,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投资产品选择。
(六)有利于到期债券衔接,持续服务小微企业
2021年11月和2022年8月,本行分两期共计发行了60亿元小微金融债券,发行期限均为3年期,其中40亿元已于2024年11月到期兑付,另外20亿元将于2025年8月到期。因此,进行新一轮小微金融债券的申报发行,将有利于帮助本行做好债券到期衔接工作,确保持续服务小微企业。
此外,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小微金融债,可通过信息披露、跟踪评级等方式形成市场监督机制,客观上有利于本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持长期稳健经营。市场约束力也将激励本行更好地进行经营管理,提高盈利能力,有利于实现本行长期可持续发展目标。
三、发行小微金融债的可行性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经对本行实际经营状况和有关事项进行逐项检查和评价,本行申请发行金融债券符合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发行金融债券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本行成立于1997年,一直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始终注重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保险机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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