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九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21 20:13:34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 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九届
十九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陆才垠先生主持,
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占公司董事总数的 100%。监事会成员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需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及建议,经董事会审议,同意提名陆才垠先生、刘禄先生、张君婷女士、熊俊先生、臧晶先生、么同磊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本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结果如下:
1、提名陆才垠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提名刘禄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提名张君婷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提名熊俊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提名臧晶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提名么同磊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需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及建议,经董事会审议,同意提名牛明先生、易阳先生、姜作玖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未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存在连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中,易阳先生、姜作玖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表决结果如下:
1、提名牛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提名易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提名姜作玖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关于制订〈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推动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活动,确保公司市值管理活动的合规性、科学性、有效性,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市值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关于修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其信 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
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 为及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证券投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防范证券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
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 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 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产品)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
下简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
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
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
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
行为。
2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
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
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
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
行证券投资,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置资金,以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效率为目的。除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公 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政
司的证券投资行为用于购买符合本条如下标 府补助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
准的投资产品的,可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
进行现金管理: 营活动。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
3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 十二个月内不得使用超募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
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活动。
4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前…… 修改为第五条
第六条 公司应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
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
5 得出借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公司或子公司应
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
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
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