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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兰州黄河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02 19:10:19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5(临)—02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提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1月 2 日(星期四)下午 2: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00-
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3: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 219 号金运大厦 22 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谭岳鑫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7 人,代表股份 56,952,6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65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2,730,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8.38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4 人,代表股份 4,22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3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5 人,代表股份 7,733,1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16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510,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889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4 人,代表股份 4,22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730%。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司培俊和杨小军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提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00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198,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66%;反对
7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91%;弃权 3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9,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536%;
反对 7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31%;弃权3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33%。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 2.00 《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暨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617,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549%;反对
1,00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25%;弃权 32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97,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289%;
反对 1,00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42%;弃权32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6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 3.00 《关于全资子公司继续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250,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105%;反对
1,40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94%;弃权 30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30,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831%;
反对 1,40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129%;弃权30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4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司培俊律师、杨小军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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