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商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31 17:08:02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5-001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判决书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二)
累计涉案的金额:14,889,755.00 元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工程款项归集在往来科目中核算,本次支付工程款项本金部分对本期净利润没有影响,判决利息部分影响公司净利润减少。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雨润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建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南通建工提起诉讼。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
达的诉讼材料,2024 年 4 月 13 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 2024-002 公告)。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6 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南通建工提交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一案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于 2024 年 8 月 7 日披露了《南京中
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 2024-029 公告)。
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 0105
民初 7595 号,于 2024 年 9 月 21 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 2024-038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5-001
公告)。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披露了公司及子公司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完成上诉费缴纳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 2024-041 公告)。
二、公司诉讼结果情况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
书(2024)苏 01 民终 15260 号,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4)苏 0105 民初 7595 号民事判
决第一、二项:
(1)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4,889,755.00 元及利息(以 438 万元
为基数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以 438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以 584
万元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均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沭阳雨润广场 3#楼、北区商业及地下室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款项在 584 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4)苏 0105 民初 7595 号民事判
决第三、四项:
(3)被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4、驳回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 111,139.00 元,减半收取 55,569.5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60,569.50 元,由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22,112.00 元,由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5-001
由于工程款项归集在往来科目中核算,本次支付工程款项本金部分对本期净利润没有影响,判决利息部分影响公司净利润减少。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