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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邦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30 19:41:4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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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年12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授权董事长择机确定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等具体事项,公司将适时向股东发出召开审议上述议案的股东大会通知。
2024年12月12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董事长辛云峰先生出具的《关于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确认函》。2024年12月14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9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决定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636号3栋3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林琼珊女士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45人,代表股份50,034,5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567%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总股本为 72,192,828 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465,700 股。因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1,727,128 股。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02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6%;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768%;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48%;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8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公司对本次会议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舒伟佳
李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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