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大: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30 19:41:09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股票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依法应对、主动引导、统一指挥、注重实效的总体原
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 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
制,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 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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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制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和重大舆情的上报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官方账号、网络媒体、微博、互动易平台、论坛等各类信息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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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舆情事件必须及时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对主动监测到的及各部门上报的舆情信息进行汇总和核实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相关情况并初步研判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或副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及时向相关方了解、核实所涉事项的真实情况,必要时与刊发媒体沟通,防 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2、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的作 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3、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布澄 清公告;
4、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 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 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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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