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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贸电子: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27 20:14:59

证券代码:833346 证券简称:威贸电子 公告编号:2024-111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和制定公司内部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中的 2.2《舆情管理制度》,表决结
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董事会办公室为舆情工作组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微信、微博、股吧、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可包括 “文章
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内容,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注重实效的处理原则,快速制定应对方案,始终保持真诚沟通,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努力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在发现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及时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属于重大舆情的除应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应积极推进调查了解工作。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置流程: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的作用,保证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在符合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官网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澄清。当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制度及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对于相关媒体或任何机构、人员存在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导致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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