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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新材: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6 19:55:35

证券代码:300637 证券简称:扬帆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6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为满足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绍兴分行”)申请授信。根据北京银行绍兴分行的要求,须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扬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扬帆”)为公司上述授信业务项下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提供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属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全资子公司江西扬帆已履行了其内部审批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上市)
3、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25 号
4、法定代表人:樊彬
5、注册资本:23475.013 万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4 日
7、营业期限:2002 年 12 月 24 日至无固定期限
8、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范围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化工产品及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自产产品,化工产品的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单体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155,102,964.83 1,011,269,170.66
负债总额 507,687,702.86 383,801,768.80
净资产 647,415,261.97 627,467,401.86
项目 2023 年度(经审计) 2024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20,835,480.00 105,999,614.78
利润总额 -42,713,833.44 -39,976,451.83
净利润 -33,380,534.02 -31,870,847.84
10、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江西扬帆新材料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仟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公司累积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审批的为子公司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80,000 万元,占公司2023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15.43%。
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签署担保合同或出具担保函对应的担保总金额为 40,000 万元,
占公司 2023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7.71%,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2,495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6.89%。
上述担保全部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发生的担保。其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金额为 18,000 万元;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担保总金额为 22,000 万元。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本次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子公司江西扬帆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备查文件
1、江西扬帆与北京银行绍兴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北京银行绍兴分行签署的《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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