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4 17:53:27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4-161
债券代码:127107 债券简称:领益转债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和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5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 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
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与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展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TLG Investment (HK) Limited(中文名:领胜城(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胜城(香港)”)与星展银行签发的授信函所形成的本金额度为 4,000 万美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直至主合同项下的相关银行业务项下被领胜城(香港)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满三年之日止。本事项为被保证人为境外的主体且担保人为境内公司的情形(内保外贷),尚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目前相关登记工作正在进行中。
2、近日,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署 了《保证合同》,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与开 发银行签署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本金为人民币 75,000 万元 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三年。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 盛翔”)与开发银行签署了《抵押合同》,为上述领益科技与开发银行签署的《人 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 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别 股东大会审议通 被担保方 被担保方本次使
过的担保额度 用的担保额度
资产负债率≥70%的 2,000,000.00 TLG Investment (HK) Limited 28,750.40
控股子公司
资产负债率<70% 1,500,000.00 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75,000.00
的控股子公司
合计 3,500,000.00 - 103,750.40
注:上述担保额度如涉及外币,则按 2024 年 12 月 24 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进
行折算。
被担保人领胜城(香港)、领益科技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 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 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星展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权利人: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证人:TLG Investment (HK) Limited
1、主合同
本合同所担保主合同为领胜城(香港)与星展银行签发的授信函(编号为: E52***/*******/TMT GBA),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替代文件。
2、担保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由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权利人根据主合同与被保证人办理的所有银行业务项下对被保证人享有的所有债权,其中贷款、融资或/及服务项下的本金额度为美元 4,000 万元。
3、保证范围
保证人同意:一经权利人要求,立即向权利人清偿权利人根据主合同与被保证人办理的银行业务项下被保证人应向权利人支付的累计本金余额(指本金累计发生额减去本金累计归还额后的余额)或/及所有应付款项,及其所有的相关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及约定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强制执行费用等)及被保证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权利人支付而尚未完全支付的其它所有债务,以及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被保证人应向权利人赔偿的全部损失。
4、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是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1)本保证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直至主合同项下的相关银行业务项下被保证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满三年之日止。
(2)保证人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相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3)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4)如果主合同约定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6、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保证人、权利人签署后生效。如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批准、登记才生效的,则应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保证人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二)公司与开发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借款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领益科技与开发银行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2、担保的范围
(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 75,000 万元,贷款期
限 5 年(即从 2025 年 1 月 2 日至 2030 年 1 月 2 日止)。
(2)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以下债务(合称“被担保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3、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全额全程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三)东莞盛翔与开发银行签署的《抵押合同》
抵押人: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借款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领益科技与开发银行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2、抵押物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以下简称“抵押物”)为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依法拥有的可以抵押的工业用地及地上 4 栋建筑物房地产。
3、担保的范围
(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抵押权人借款人民币 75,000 万元,贷款
期限 5 年(即从 2025 年 1 月 2 日至 2030 年 1 月 2 日止)。
(2)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应由抵押权人承担的除外)等以及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4、抵押权人的义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应于 90 个营业日内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其保管的抵押物产权凭证或处分权证明、保险单等交还抵押人:
本合同履行完毕,抵押物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
人民法院解除抵押担保裁判生效。
5、抵押权的实现
如果发生主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或抵押人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或发生抵押权人认为可能导致借款人和/或抵押人无法完全履行还款或担保责任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自行采取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超出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金额的,归抵押人所有。因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抵押权人无法自行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的,抵押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
6、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主合同首笔提款日后 3 个月内,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登记机构完成办理抵押物登记。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834,627.7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45.73%。其中,
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774,120.74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7,187.60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51,310.00 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