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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兆点胶: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20 20:01:18

证券代码:873726 证券简称:卓兆点胶 公告编号:2024-083
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的效
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
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
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公司授权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本制度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内部审计相关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并按照相关制度规范具体实施各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专职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
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受董事会领导,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审计职权,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知识、经验和
技能。
第七条 内审人员应按公司要求依法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做到
独立、客观、公正,对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
第八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被审人员或者被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业务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
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五)对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六)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重大投资方案及其经济效益进行评价;
(七)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八)审查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九)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所需资料;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内部审计部门如下权限:
(一)在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公司所属单位或特定事项实施内部审计;
(三)根据需要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各种会议及各类事项,包括:
1、参加或列席公司(包括部门)及子公司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参与重要合同、经济业务的调查、评估、论证、决策、审查、监督,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对其审查;
(五)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部门可以不受限制地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
司的所有文件和记录,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查阅的文件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客户档案、业务操作记录、系统数据等业务资料;
4、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工程预决算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六)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对象或相关人员进行约见谈话。有权按照公司有关制度向有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做出制止的决定,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的及拒绝提供资料行为;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其他违法违规,侵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提供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资料,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检查财务软件;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经济业务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部门(子公司)和个人进行调查;盘点被审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向被审部门(子公司)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四)可以随时调阅被审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五)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3、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1)财务预算(计划)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2)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3)各类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情况;
(4)经济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情况等。
(二)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
(三)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四)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
(五)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
(六)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计划逐项实
施计划内容。
第十八条 当公司资产面临重大风险、存在重大舞弊、舞弊嫌疑或有重大举
报时,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下,审计人员可以持审计通知书直接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可以根据情况安排后续审计。
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或建议改进工作或进行审计整改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
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有建设性。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
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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