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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20 19:28:43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 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证券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应当对外告知的信息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以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
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公司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平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六)持续性原则,公司履行首次信息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六条 董事、董事会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各董事应勤勉尽责,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信息时,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三)董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四)《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组织筹备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三)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五)《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事和监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三)监事会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报告;
(四)《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职责:
(一)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包括起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办理信息披露手续等;
(二)计划财务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财务方面相关资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四)公司其它各部门和子公司应积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负
责人、子公司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和其指定的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的联络人应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及专业协助,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五)《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和关联人的职责:
(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相关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披露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公司债券定期报告有额外信息披露要求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编制临时报告予以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前款所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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