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川网络: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公告时间:2024-12-20 18:59:32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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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表编制、审核等过程的管理和监控,充分发挥其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充分发挥审查、监督作用,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本规程做好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规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 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 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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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和实际情况,与财务
负责人、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协商三方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
报表,审计委员会应当会同独立董事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及时提交审计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
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可以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表决。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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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
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工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配合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并进行专业沟通;内审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具体沟通事宜,并参与审计工作重要节点的专业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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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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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