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精密: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4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2-20 18:53:34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 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长盈制定《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四条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不得担任董事:
(一)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一)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者;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者;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会解除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 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 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 整;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下列主体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第二十四条 下列主体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 ……
(四) 单独或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 (四)单独或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
(五)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五)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上述第(二)、(三)、(五)项主体所提的提 上述第(二)、(三)、(五)项主体所提的提
案应限于其职责所及范围内的事项。 案应限于其职责所及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
集履行职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监事,必要 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监事,必要
时通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时通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应提前 3 日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应提前 3 日
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的,经全体 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董事同意可以缩短前述通知时限。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或代为召集的董事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签发。上述人士因故不能签发董事会会议通知时, 议上作出说明。
可授权董事会秘书代为签发。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本规则第三十
条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或代为召集的董事
签发。上述人士因故不能签发董事会会议通知时,
可授权董事会秘书代为签发。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内容无实质性修改,无
实质性修改内容包括根据最新《公司法》将“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以及其他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等修改,因不涉及实质性修改及修改范围较广,
不再进行逐条列示。上述修改最终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上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