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能源: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0 18:01:54
证券代码:000791 证券简称:甘肃能源 公告编号:2024-100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11 号)核准,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 335,097,001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899,999,995.67 元,扣除发行费用
17,787,827.33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882,212,168.34 元,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大信验字[2024]第 9-00015 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甘肃电投常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乐公司”)分别设立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
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号 称
中信银行股 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1 甘肃电 份有限公司 8113301013900156104 1,599,999,995.67 及常乐公司 2×1,000 兆瓦
投能源 兰州分行 燃煤机组扩建项目
发展股 中国建设银 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份有限 行股份有限
2 公司 公司兰州陇 62050138004800000753 300,000,000.00 及常乐公司 2×1,000 兆瓦
能家园支行 燃煤机组扩建项目
甘肃电 中国建设银
投常乐 行股份有限 用于常乐公司 2×1,000 兆
3 发电有 公司兰州陇 62050138004800000754 0 瓦燃煤机组扩建项目
限责任 能家园支行
公司
近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常乐公司与开户银行(或其上级分行)、独立财务
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常乐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或其
上级分行);丙方为独立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
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及常乐公司 2×1,000 兆瓦燃煤机组扩建项目资金的接
收、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
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一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毕厚厚、贺星强,丙方二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柳生辉、任丹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原则),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主办人自动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4]第 9-00015 号)。
特此公告。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