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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关于下属公司仲裁、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0 15:51:39

关于下属公司仲裁、诉讼进展的公告 共 3 页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4-107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仲裁、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案件一双方已达成和解,案件二二审已判决,案件三再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人)为公司下属公司。
3、涉案的金额:总金额人民币 7,996,302.03 元及案件三违约金,其中:案件一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3,132,677.29 元,案件二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2,270,424.74元,案件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2,593,200.00 元及违约金。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仲裁、诉讼预计增加公司 2024 年度净利润 37.93 万元(未考虑所得税影响)。公司后续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案件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一、本次仲裁、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新材料)因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混凝土货款
2,570,065.50 元、逾期利息 462,611.79 元、律师费 100,000.00 元及承担仲裁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仲
裁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案件二:中实新材料因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和中铁上海
关于下属公司仲裁、诉讼进展的公告 共 3 页
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诉讼请
求:被告支付混凝土采购款 1,839,343.00 元、违约金 331,081.74 元、律师费
100,000.00 元及承担受理费、保全费和保函费等。
一审判决如下:被告支付货款 1,839,343 元及违约金,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2024 年 8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下
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及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90、2024-060)。
案件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
司多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多药业)因与被告一哈尔滨中实医药经销有
限公司、被告二高艳兵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被告一支付货款 2,593,200.00 元及违约金、被告二对被告
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受理费和保全费。
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一向多多药业支付货款 2,586,200.00 元及违约金、被告
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和被告一反诉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原审被告已上诉。
二审判决如下: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2024 年 3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下
属公司提起仲裁及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7、021)。
二、仲裁、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案号 原告 被告 涉案金额 案由 判决/和解结果 案件进展
(元)
(2024)京 中实 中国建筑一局(集 买卖合 双方已签署《和解协议》,已回款 双方达成和
仲 案 字 第 新材 团)有限公司 3,132,677.29 同纠纷 2,556,300 元,本案件已终结。 解后撤诉
04572 号 料
中铁上海工程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
(2023)京 中实 集团第一工程有 买卖合 决书》【(2024)京 01 民终 9641
0108 民初 新材 限公司、中铁上海 2,270,424.74 同纠纷 号】,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二审已判决
44143 号 料 工程局集团有限 维持原判。已回款 1,786,715.03 元。
公司
(2023) 黑 多多 哈尔滨中实医药 2,593,200.00 买卖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再审已判决
0805 民初 药业 经销有限公司、高 及违约金 同纠纷 书》【(2024)黑民申 2481 号】,

关于下属公司仲裁、诉讼进展的公告 共 3 页
案号 原告 被告 涉案金额 案由 判决/和解结果 案件进展
(元)
884 号 艳兵 再审判决如下:驳回再审申请。本
案已执行回款 2,716,571.88 元,本
案件已终结。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一:冲回以前年度计提坏账准备,本次和解后对公司当期净利润影响为
-8.81 万元;案件二:冲回以前年度计提坏账准备,本次判决后对公司当期净利
润的影响为 9.67 万元;案件三:冲回以前年度计提坏账准备,本次判决后对公
司当期利润的影响为 37.07 万元。本次仲裁、诉讼预计增加公司 2024 年度净利
润 37.93 万元(未考虑所得税影响)。公司后续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
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案件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
认后的数据为准。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案件一:和解协议;
2、案件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 01 民终
9641 号】;
3、案件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黑民申 2481 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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