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伦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19 19:03:49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行为,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职责及方式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尽量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可以列席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营运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九条 公司采取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平台(如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 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 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 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刊载。活动记录表格式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第三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 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 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 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内容应
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
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
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并及时回应市场质疑。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
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选择性发布或者回复,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不
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