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9 18:24:06
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24-10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 2栋 A 座 5 层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长春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
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11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49 人,代表股份 143,208,716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63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131,561,3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2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29 人,代表股份 11,647,3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3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43 人,代表股份 13,944,2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1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14 人,代表股份 2,296,9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828%;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829 人,代表股份 11,647,3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342%。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4,182,25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73%;反对票 483,2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585%;弃权票 11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
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9,132,58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679%;反对
票483,2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65%;弃权票 11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6%。
关联股东赵伟宏、余洋、温馨、郑欣、李宏广、吕燕、周金平、唐静、张炜、陈月阳、常兵、黄定发、张思敏、邓海庚、闫龙、薛泽锋、余路路、丁昊、付燕、李炳煌、樊海、梁龙、史琦、孙汉洲、方一云、张胜利、周佳伟、代富春、嵇志荣、朱继伟、李紫明、黄娇玲、彭曦、李可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40,897,36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4%;反对票 482,7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412%;弃权票 9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1,632,91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548%;反对票482,7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25%;弃权票 9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26%。
关联股东余洋、唐静、张炜、陈月阳、常兵、黄定发、张思敏、邓海庚、闫龙、余路路、刘红卫、丁昊、谢小琴、李炳煌、樊海、梁龙、孙汉洲、吴丽香、代富春、卫宗凯、梁建丰、景永强、刘立昌、吕海刚、颜文成、彭曦、李可、于彦波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42,683,01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29%;反对票 357,7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498%;弃权票 16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 股),
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3%。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3,418,56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300%;反对票357,7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52%;弃权票 16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48%。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游晓 王红娟
3、 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