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港: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19 18:05:35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定及《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债券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的要求,通过符合债券监管机构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公司信息。
若本制度约定的条款同当前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颁布的有效规范发生冲突或不足以达到当前有效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则应参照当前的有效规范执行,并做及时修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进行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进行确认。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债券监管机构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披露事务负责人,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 2 个交易日内在债券监管
机构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法》等债券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定的要求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等的重大事项,或者触发约定的选择权条款、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构成持有人会议召开事由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已经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最新进展、变化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确保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拟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第十三条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四条 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按照监管规定履行豁免对外披露程序: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国家秘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或者披露后可能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的;
第十七条 属于长期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损害公司或者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不披露也不会误导债券投资者或者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
第十八条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者属于短期商业秘密,即时披露可能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公司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公司可以按照监管规定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或者暂缓、豁免披露事由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信息,说明未披露的原因、已经履行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已经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时间和格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 如特定债券监管部门要求,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原则上不得延期。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信息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负责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得知重大事件发生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
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起草披露文稿;
(二)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文稿并予以修订;
(三)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 拟披露的文稿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定并签发;
(五) 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及时报相应债券监管机构,经审核后予以公
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发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 相关部门已获取信息情况符合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由相关部门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二)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工作台账,记录历次暂缓
和豁免披露信息的基本情况,并按监管机构规定履行义务。
(三) 暂缓、豁免披露事由已经消除的,由职能部门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后,公司根据本制度履行对外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三)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
第三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 拟定并及时修订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
(二) 负责牵头组织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并发起审核;
(三)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四) 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五)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
备查文件;
(六) 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报告,履行相应程序并披露。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持续关注
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董事会秘
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
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三)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
和澄清,并报告交易商协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二) 董事个人应当在获知董事会尚未知悉的有关公司重大信息后,及时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三)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二)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四)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及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
前通知董事会;
(五)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
料。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