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一: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19 16:55:34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本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与对象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二)平等性原则;
(三)主动性原则;
(四)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它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工艺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驶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建立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营运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根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现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计划,确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目标,并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公司推介、媒体合作等活动计划的制定;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官网;
(四)电子邮箱;
(五)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分析师会议;
(八)业绩说明会;
(九)新媒体平台;
(十)一对一沟通;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投资者教育基地;
(十四)其它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如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采用现场形式召开的,同时需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在活动开始前,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等刊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十五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形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资料在互动易平台刊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投资者联系电话、
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参会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研发、工艺、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公司现金分红情况;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它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四章 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并签署《承诺书》制度,《承诺书》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第二十四条 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核对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人员身份,核实并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接待人员必须认真听取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专人回答问题,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二十七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