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新新材: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18 20:35:35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4-107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
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
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
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
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
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
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
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
通工作;
(五)负责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分析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包括对
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
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或
舆情工作组,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
理,并根据监管要求协同做好舆情信息上报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各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
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
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
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
证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四条 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有系
统运作的意识,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五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
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
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
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
要时,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进
行处置;
(二)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
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
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
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谨防因信息不对称导致事态进一步发
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
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
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
工作,减少媒体及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舆情负面影响扩大;
4、经舆情工作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进行核查,公告其核查意见,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突发舆情
事件,确保公司处理媒体质疑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5、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澄清。各类
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
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6、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
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7、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舆情工作组应尽快消除媒体质疑产生的影
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
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
进行调查评估,评估舆情事件处理的效果,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
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
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或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
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相关媒体、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采取适当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实施后,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
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