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灿勤科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18 18:43:06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9-25 层
电话:8610-85199901 传真:8610-85199906

目录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1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2
三、 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2四、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3
五、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3
六、结论意见...... 4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经核查《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2、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站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审议事项、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 14:00 在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 266 号江苏
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两种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1、经核查股东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286,250,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5626%。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96 人,所持股份数为 1,387,1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468%。

3、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会议,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 14:00 开始,与《江苏灿勤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2、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
4、公司对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会议审议以下非累积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票 287,323,55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7%,反对票股数 299,1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9%,弃权票股数 14,9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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