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12-18 17: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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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公监函〔2024〕0261 号
关于对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望变电器,A 股证券代码:603191;
李代萍,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3 月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披露募投项目“智能成套电气设备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智能成套项目)建设工程投资额为22,032 万元,该项目可研报告明确其中办公楼投资额为 2,240 万元。
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披露《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实施
新募投项目的公告》,智能成套项目建设工程投资额调整为19,492.10 万元,办公楼投资额调整为 2,740.86 万元。截至 2024年 6 月末,智能成套项目办公楼实际投资 2,511.06 万元,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检查发现,上述办公楼未按计划用于智能成套项目,而是供公司管理总部办公使用,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
披露不一致,也未履行相应的变更程序。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变更募投项目也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第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7.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第 6.3.2 条、第 6.3.10、第 6.3.15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代萍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根据《决定书》认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规范运作指引》第
6.3.4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代萍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