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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成科技: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时间:2024-12-16 18:27:35

证券代码:301106 证券简称:骏成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6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或“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
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苏新通达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通达”或“标的公司”)75%股份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首次披露之日(2024 年 3 月 2 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日
止(2024 年 12 月 6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部工作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及其中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各方提供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自查范围内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丹阳精易至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李宏伟于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交易类别 交易股数(股) 股票余额(股)
2024 年 11 月 13 日 买入 600 600
2024 年 11 月 14 日 买入 5,000 5,600
2024 年 11 月 18 日 卖出 2,400 3,200
2024 年 11 月 19 日 卖出 3,200 0
经自查,李宏伟就上述买卖公司股票事项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终止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终止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依法披露前,本人未自任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本次交易以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上述股票买卖,亦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骏成科技的任何内幕信息。
2、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纯属本人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3、除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情况。本人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控制他人股票账户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情形。除已公开披露信息以外,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保密义务。
4、若上述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公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骏成科技股票所得全部收益上缴骏成科技所有。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骏成科技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经充分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及相关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情况。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当事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该当事人的访谈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在前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当事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除本专项核查意见“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所列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4、《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并撤回申请文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5、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
特此公告。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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