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股份:关于佩蒂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6 17:13:39
证券代码:300673 证券简称:佩蒂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6
债券代码:123133 债券简称:佩蒂转债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佩蒂转债 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佩蒂转债将于付息日支付第三年利息,每10张佩蒂转债(面值1,000.00元)的
利息为10.00元(含税);
2. 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截至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或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佩蒂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2024年12 月20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佩蒂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3. 付息日: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因2024年12月21-22日为非交易日,
顺延至2024年12月23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4. 除息日: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因2024年12月21-22日为非交易日,
顺延至2024年12月23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5.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2月21日,票面利率 1.0%;
6. 下一年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12月22日;
7. 下一付息期利率:1.5%。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佩蒂转债或者可转债)将于付息日2024年12月23日(星期 一)支付第三年利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本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次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债中文简称:佩蒂转债,英文简称:Petpal Tech.-CB。
2、可转债代码:123133。
3、可转债发行量:72,000.00万元(720.00万张)。
4、可转债上市量:72,000.00万元(720.00万张)。
5、可转债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债上市时间:2022年1月21日。
7、可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7年12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8、可转债转股的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12月28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2年6月28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7年12月21日)止。
9、转股价格:佩蒂转债当前有效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7.92元/股,确定初始转股价格及历次调整情况如下:
根据《募集说明书》确定的转股价格,佩蒂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9.92元/股。
2022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佩蒂转债的转股价格自本次利润分配除权除息日(2022年5月26日)起由人民币19.92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9.8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5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佩蒂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
2022年6月2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决定将佩蒂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为人民币17.83元/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6月28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下修正佩蒂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
2024年5月28日,公司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了部分回购股份的注销事宜,注销数量为4,593,550.00股。本次注销股份完成后,佩蒂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7.83元/股调整为17.9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5月30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见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调整佩蒂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10、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2.0%、第六年2.5%。
11、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2、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联席主承销商:星展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15、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6、可转债信用级别情况: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2021年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维持评级展望为稳定,佩蒂转债信用级别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佩蒂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2月21日,本期票面利率为1.0%,即每10张佩蒂转债(每张面值为100.00元,10张合计面值为1,00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10.00元(含税)。
1、对于持有佩蒂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其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8.00元(税后)。
2、对于持有佩蒂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0.00元。
3、对于持有佩蒂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10.00元(含税),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和除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
2、付息日: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因2024年12月21-22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2024年12月23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3、除息日: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因2024年12月21-22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2024年12月23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四、付息对象
佩蒂转债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佩蒂转债全体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
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第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本公司不负责代扣代缴。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工业园区宠乐路2号;
咨询电话:0577-58189955。
特此公告。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