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荣技术: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2-13 20:14:39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12 月修订)
2024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9
第五章 董事会...... 23
第一节 董事 ......23
第二节 董事会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35
第一节 监事 ......35
第二节 监事会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1
第九章 通知...... 41
第一节 通知 ......41
第二节 公告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5
第十二章 附则...... 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6665116754。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关于核
准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68 号)),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Dongguan Chitwing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步步高路 408 号。邮政编码:52386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6,419,682 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
册资本总额变更,经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授权董事会修改本章程有关条款并具体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的审批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经济效益,使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光学玻璃制造;光学玻璃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特种陶瓷制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新材料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池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电力设施器材制造;五金产品制造;通用设备修理;充电桩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池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充电控制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下表所列各方。发起人成立时以公司前身捷荣模具工业(东
莞)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认购公司的股份,具体认购的股份数详见下表:
认购价款 认购股份数 占公司股份总
名称
(万元) (万股) 数比例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00 1,800 10%
捷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2,600 12,600 70%
捷荣汇盈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3,060 3,060 17%
上海亦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40 540 3%
合计 18,000 18,0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6,419,682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