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3 18:53:29
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4-148
债券代码:123215 债券简称:铭利转债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3日(星期五)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港F栋3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陶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6人,代表股份数为267,068,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818%。其中,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数为265,513,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8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6人,代表股份数为1,554,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98人,代表股份数为1,554,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0%。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945,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1%;反对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31,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133%;反对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49%;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1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5,861,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1%;反对1,1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6%;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7,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548%;反对1,1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761%;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9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及注销孙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952,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8%;反对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39,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829%;反对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45%;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2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魏蓝、韦尤佳;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