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电气:H股公告(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3 18:48:14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作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898)
公告
二零二五年至二零二七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項下之
持續關連交易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的 公 告,內 容 有 關(其 中 包 括)
二零二二年至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
二零二五年至二零二七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
鑒於二零二二年至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將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
十 一 日 到 期,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本 公 司 與 太 原 中 車 時 代 訂 立 二 零 二
五年至二零二七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期限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 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兩日)止為期三年。
上市規則之涵義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母 公 司 為 本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東。中 國 中 車 直 接 持 有 母 公 司 的 全 部
股權並間接持有中車太原公司的全部股權。本公司的附屬公司寶雞中車時代及 中車太原公司分別持有太原中車時代55%及45%的股權。太原中車時代為本公司 的非全資附屬公司,故根據上市規則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 第14A章,二零二五年至二零二七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 續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二零二五年至二零二七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
分 比 率(不 包 括 盈 利 比 率)(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超 過0.1%但 低 於5%,二 零 二 五 年 至
二零二七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不獲豁 免持續關連交易,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4A條遵守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規定,惟 獲豁免遵守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背景
茲 提 述 本 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公告,內容 有 關(其 中 包 括)二
零二二年至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
鑒於二零二二年至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將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
一 日 到 期,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本 公 司 與 太 原 中 車 時 代 訂 立 二 零 二 五 年
至二零二七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期限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兩日)止為期三年。
持續關連交易
二零二五年至二零二七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的主要條款
二零二五年至二零二七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的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訂約方: (a) 太原中車時代;及
(b) 本公司
年期: 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包括首尾兩日)止為期三年
將提供的產品及 本公司同意供應並促使本集團其他成員向太原中車時代
服務範圍: 集團供應若干產品(包括電氣系統及電氣元件)、零部件、
技 術 服 務、售 後 服 務、管 理 服 務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服 務 和 相
關的研發、生產及試驗設施。
太原中車時代同意供應並促使太原中車時代集團的其他
成員向本集團供應若干產品、零部件、技術服務、售後服
務、管 理 服 務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服 務 和 相 關 的 研 發、生 產 及
試驗設施。
定價原則: 太 原 中 車 時 代 集 團 供 應 及╱或 獲 供 應 產 品 及╱或 服 務 的
價格按以下以各項根據優先次序排列的原則釐定:
(a) 中國政府或任何監管當局指定的價格(如有)(「政府
指定價」);
(b) 倘並無政府指定價或其並不適用,則為根據中國政
府或任何監管當局設定的任何定價指引或設定的範
圍內由訂約方釐定的價格(如有)(「政府指導價」);
(c) 倘並無政府指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或其並不適用,則
為 透 過 根 據 適 用 法 律、規 則 及 法 規( 如 有 )進 行 招╱
投標流程而最終確認的價格(「招╱投標價」);
(d) 按以下順序確認的市場價:(1)獨立第三方在提供該
類產品及╱或服務的地區或其周邊地區在正常商業
情 況 下 提 供 該 類 產 品 及╱或 服 務 收 到 的 現 行 價 格;
或(2)獨立第三方在正常商業情況下提供該類產品及╱
或服務收到的現行價格;及
(e) 倘並無任何上述價格或上述價格不適用,則為按有
關產品及╱或服務實際或合理產生的成本加上合理
的利潤(經參考產品及╱或服務的性質及歷史價格、
類似產品及╱或服務的現行市價及本集團預測的有
關產品及╱或服務於餘下期限的需求及市價增長釐
定)計算的協定價格。
付款條款: 由 太 原 中 車 時 代 集 團 供 應 及╱或 獲 供 應 的 產 品 及╱或 服
務,將 以 現 金 或 訂 約 各 方 協 定 的 有 關 其 他 方 式,並 根 據
太原中車時代集團各自的集團公司與本集團將訂立的實
際產品及服務合約所訂明的協定時間及方式付款。
價 格 及╱或 付 款 條 款 應 按 對 本 集 團 而 言 不 遜 於 獨 立 第 三
方所提供者的條款訂立。
就本集團採購產品及╱或服務而言,於釐定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提供的價格及╱或付款條款是否公平合理或並不遜於獨立第三方所提供者時,本集團將從市場獲得價格參考並作比較,惟以可比性質、質量、數量及狀況的產品及╱或服務為限。倘太
原 中 車 時 代 集 團 提 供 的 價 格 及╱或 付 款 條 款 遜 於 獨 立 第 三 方 所 提 供 者,本 集 團 將
有權終止及取消該等採購。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該等方法及程序可確保二零二五年至二零二七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按正常商業條款進行,且不會損害本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
與太原中車時代集團的過往交易記錄
以下載列於截至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二零二二年至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項下的交易的交易金額概要:
截至二零二四年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九月三十日止
二零二二年 二零二三年 九個月
(人民幣百萬元)
本集團就太原中車時代集團
提供產品及╱或服務而支
付予太原中車時代集團的
金額 177.5 178.6 25.9
太原中車時代集團就本集團
提供產品及╱或服務而支
付予本集團的金額 87.7 170.1 26.8
於截至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二零二二年至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項下交易的年度總額並無超過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各自的年度上限。
於本公告日期,二零二四年的年度上限未被超過,且董事會預計,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二年至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項下的交易的年度總額將不會超過二零二四年的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及年度上限的基礎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二 零 二 六 年 及 二 零 二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年 度,二 零 二
五年至二零二七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的年度上限如下: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六年 二零二七年
(人民幣百萬元)
本集團就太原中車時代集團
提供產品及╱或服務而付
予太原中車時代集團的年
度金額上限 150 150 150
太原中車時代集團就本集團
提供產品及╱或服務而付
予本集團的年度金額上限 180 220 250
年度上限乃由訂約方根據估計交易金額,並參考以下假設釐定:(1)中國鐵路行業的預期增長;(2)中國城市軌道行業的預期增長;(3)本集團業務的預期增長及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未來的業務潛力;(4)本集團的業務發展計劃;(5)本集團與太原中車
時 代 集 團 預 期 將 訂 立 的 供 應 合 約 及 供 應 計 劃;及(6)上 文「與 太 原 中 車 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