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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自天正: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3 17:31:15

证券简称:金自天正 证券代码:600560 公告编号:临 2024-035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金自天正
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公司章程》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自天正智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自天正
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
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
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 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 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
表人。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司集中托管。 中存管
4 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
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 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的本公司股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券。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带责任。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6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制前条所述有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以提供。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该等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
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该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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