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天热电: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有限公司2024年1月-6月、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公告时间:2024-12-11 18:55:58
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6 月、2023 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zhun 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
(电话)TEL: (010)88356126
(传真)FAX: (010)88354837
(邮编)POSTCODE:100044
(地址)ADDRESS: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楼 4 层
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目 录
一、 审计报告...... 1-3
二、 附送资料
1.资产负债表...... 4
2.利润表...... 5
3.现金流量表...... 6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7-8
5.财务报表附注...... 1-83
三、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公告复印件六、 签字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zhun 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
审 计 报 告
中准审字[2024]2121 号
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热力)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6 月 30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4 年 1 月-6 月、2023 年度
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
反映了第二热力 2024 年 6 月 30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 1 月
-6 月、2023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第二热力,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第二热力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第二热力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计划进行清算、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第二热力的财务报告过程。
四、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二)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三)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四)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第二热力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第二热力不能持续经营。
(五)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
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6 月、2023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注明外,本附注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一、 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 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2024 年 11 月 11 日更名,原名为沈
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系由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全资子公司,于 1997 年 5 月
16 日 经 沈 阳 市 沈 河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成 立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为
210103000039657,2016 年 1 月 13 由沈阳市沈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240562328A。注册资本为 521 万元,账面实收资本原为 521 万元,
根据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2 年 3 月 19 日董事会决议,从资本公积转入实收资本
4,479 万元,变更后实收资本 5,000 万元,2002 年 4 月 18 日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利安达验字(2012)第 012 号验资报告,进行了验资。
本公司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7 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
代表人:宋飏。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本公司属供暖行业,经营范围:供暖,供汽,热力供暖工程,电气安装,管道保温;水暖材料零售;供暖设施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本公司编制的 2024 年 1 月-6 月、2023 年度财务报表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决议批准报出。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编制基础: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
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持续经营:本公司自本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内,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重
大疑虑事项。
三、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4 年 6
月 30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4 年 1 月-6 月、2023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从事供暖等业务。本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入确认等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四、(二十九)“收入”各项描述。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附注四、(三十五)“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一) 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二) 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公司以一年 12 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并以营业周期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三) 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四) 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为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所涉及的或有对价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相应调整合并商誉。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在购买日后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