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光科技: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1 17:45:06
证券代码:688167 证券简称:炬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4-102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证监局
行政监管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刘兴胜、张雪峰、叶一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4〕55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决定书内容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兴胜、张雪峰、叶一萍: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股权激励费用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 2023 年第 3 季度末预提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对应股份支付
费用的依据不充分,且未及时冲销前期已计提部分股份支付费用。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不规范
(一)部分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
你公司存在使用自有资金 2,355.95 万元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设备款、土地保证金等款项后,分多次将前述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转至公司一般户进行置换的情况,但相关置换事项未提前履行审议程序。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十一条规定。
(二)部分募集资金未在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你公司以募集资金支付土地保证金等款项时,存在先通过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户,再由一般户转至政府部门相关账户的情形,合计金额 1,041.57 万元。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规定。
三、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未披露前述部分募集资金置换未提前履行审议程序、部分募集资金未在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等违规情况。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182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兴胜、董事会秘书张雪峰、财务总监叶一萍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刘兴胜、张雪峰、叶一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规范运作、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在收到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人员均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 求行事。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深入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为此,公司将 全面强化内部管理,相关人员将深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深入理解,严格遵守有关 规定,从而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 生。
本次监管措施并未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造成任何影响。公司将继续秉持诚信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同时,我们也提醒广大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需保持理性,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