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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邦股份:银邦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1 16:06:16

证券代码:300337 证券简称:银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4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28日、 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安徽新能源”)融资提供担保,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全资子公司银邦安徽新能源与该银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银邦安徽新能源提供担保情况详情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本次担
保后担
保余
被担保方 本次担 本次 本次担 剩余 已审议 额占上 是否
被担保方 最近一期 保前担 担保 保后担 可用 的担保 市公司 关联
资产负债 保余额 金额 保余额 担保 额度 最近 担保
率 额度 一期经
审计净
资产
比例
银邦安徽 79.45% 143,000 6,000 149,000 1,000 150,000 91.03% 否
新能源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22 年 9 月 29 日
2、注册资本:30,000 万元
3、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北市高新区朱庄路以南、唐山路以东
4、法定代表人:沈健生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研发;
储能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再生利用
技术研发;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固体废物治理;
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
制的项目)
6、与公司的关系:银邦安徽新能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7、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1 资产总额 0 75,372.95
2 负债总额 0 59,886.29
3 净资产 0 15,486.66
序号 项目 2022 年度 2023 年度

1 营业收入 0 0.35
2 利润总额 0 -513.35
3 净利润 0 -513.35
8、银邦安徽新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
4、最高债权额:人民币6,000万元
5、被担保的主合同:HTZ340640000LDZJ2024N017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
(一)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陆仟万元整。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8、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二、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9、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50,000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91.64%,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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