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1 15:58:08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 2024-3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发布的公告披露了公司诉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诉武汉二七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
况及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2020 年 8 月 15 日、2021
年 3 月 27 日、2021 年 11 月 19 日、2022 年 4 月 22 日、2024 年 3 月 20 日发布
的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12、临 2020-36、临 2021-06、临 2021-29、临 2022-06、临 2024-07)。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针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法律文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公司诉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公司购入并持有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
发行的 15 金鸿债、16 中油金鸿 MTN001,因被告未按约兑付构成违约,2018 年
9 月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 年 12 月、2019 年 3 月,鉴于双
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因被告未完全履行调解协议,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2020 年 10 月,鉴于公司与金鸿控股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法院裁定终结本案执行。2024年 2 月,因金鸿控股逾期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息,公司以金鸿控股为被告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作为提供增信担保主体,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2024 年 8 月,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二)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诉武汉二七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管理的“太平洋证券泉智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向被告武汉二七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武汉二七实业有限公司、吴继光、何桂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公司代该资产管理计划
于 2021 年 6 月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 年 3 月,法院作出
(2021)鄂 01 民初 664 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后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予以受理。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公司诉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2024 年 10 月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
的(2024)京民终 1212、1213 号《诉讼告知书》,受理公司上诉请求。
(二)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诉武汉二七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4)鄂 01 执 744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因被
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司法处置参考价暂无法确定,公司债权暂无法实现,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公司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完结,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案件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提起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其他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公司其他诉讼情况统计表
公司披露的其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起诉(申 应诉(被申请)方 事由 涉及金额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请)方 (万元)
公司持有被告发行的公司债券,因被
告违约,公司于 2021 年 8 月向广东
宜华企业(集团) 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限公司、宜华生 并申请财产保全。2022 年 2 月完成
活科技股份有限 相关资产查封。2022 年 3 月法院作
1 公司 公司、广州市宜华 公司债券 3,286.00 出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2022
家具有限公司、梅 交易纠纷 年 4 月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
州市汇胜木制品 理。因公司债权已协议转让且已收到
有限公司 转让款,2024 年 10 月法院作出
(2024)粤 0515 执异 45 号《执行裁
定书》,变更本案执行裁定申请人。
本案完结。
公司持有被告发行的中期票据,因被
告违约,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向北京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
保全,法院于 2020 年 1 月完成事前
保全并正式受理,后本案集中管辖至
2 公司 东旭光电科技股 公司债券 5,000.00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因银
份有限公司 交易纠纷 行账户冻结即将到期,公司申请续
封,法院先后完成三次续封冻结。
2024 年 9 月法院作出(2024)冀 01
执保 128 号《续行保全财产告知书》,
对已查封的银行账号及资产再次持
续冻结。